加拿大在 1972 年廢掉聯邦遺產稅,加拿大人談起這件事,總帶著一種塵埃落定的淡定。只是華府從沒被徵詢過意見。對加拿大人而言,美國遺產稅活得好好的:不是美國稅務居民的加拿大居民,身故時可能就其美國境內財產,被課到最高 40% 的美國遺產稅,而申報義務從這些財產僅僅 6 萬美元起就開始。加美租稅協定確實提供實質減免,但只給那些把它主張得當的遺產,而且是在一張多數加拿大遺囑執行人聽都沒聽過的申報表上。對於財富橫跨加拿大、美國與亞太的家族,這是遺產規劃裡最常見、也最昂貴的盲點之一。

這篇文章只做一件事:把曝險點名、把運作機制講清楚,並列出值得拿去問跨境遺產稅律師與跨境稅務會計師的問題。它不開結構的處方。它存在的意義,是讓你家族第一次聽到「美國非居民遺產稅申報表」這個詞,不是從一家正拒絕交出你過世父母帳戶的美國券商口中。

美國遺產稅伸手能及的範圍

美國對其公民與以美國為住所者,就全球遺產課稅;但對其餘所有人,它課的是身故時具有美國「所在地」的財產。對跨境家族最要緊的類別,是美國不動產、美國公司股票、個人退休帳戶與 401(k) 之類的美國退休帳戶,以及某些由美國實體發行的債務。

真正讓家族措手不及的細節是:美國公司股票不管放在哪裡,都算美國境內財產。擺在加拿大註冊退休儲蓄帳戶或免稅儲蓄帳戶裡的蘋果股票,算。擺在台北或香港券商帳戶裡的輝達股票,也算。帳戶的外殼和它的所在地都不相干,稅跟著資產走。加拿大註冊帳戶的遞延課稅,對另一個國家的死亡稅一點保護都沒有。

有些持有落在網子之外。加拿大共同基金信託的受益單位,即使基金本身持有美國股票,一般仍被當成非美國境內財產,因為遺產擁有的是那檔基金,而基金並不是一家美國公司。非美國公司的美國存託憑證,以及與美國營業無關的一般美國銀行存款,通常也排除在外。分類是逐一資產來看的,而這正是為什麼每一次遺產檢視,都該擺上一份清單。若家族一開始就在思考持有該怎麼跨管轄地安排,更完整的處理,在我們的亞太家族的跨境財富結構一文。

6 萬美元門檻與那張沒人聽過的申報表

如果一位非美國稅務居民身故時,持有的美國境內財產連同某些歷史應稅贈與,價值超過 6 萬美元,遺囑執行人就必須在死亡後九個月內,提交美國非居民遺產稅申報表。另有六個月的展延可申請(第 4768 號表)。6 萬美元這個門檻,是幾十年前訂下的,而且從未隨通膨調整,所以一個曾經意味著真正財富的曝險,如今一間度假公寓、或一小筆美國股票,就足以踩中。

漏了這次申報,代價會以層層加碼的方式付出。任何應繳的稅款,都在滾罰款與利息。原本能把稅減掉甚至歸零的協定減免,可能因此喪失。受益人可能落得在資產上沒有一個站得住腳的美國成本基礎,替日後出售時埋下第二個稅務問題。而在實務上,美國保管機構通常不會在沒有一紙美國國稅局轉讓證明書的情況下,就放行一位已故非居民的資產,而那份證明書,要等遺產稅的問題解決之後才發,往往得等上十二到十八個月。

扛著這份風險的人,是遺囑執行人。一位在美國稅負尚未了結前,就把遺產分配出去的執行人,可能面臨個人的責任,而這對那位把這個角色當成一份榮譽而接下的家人來說,是個令人心頭一涼的發現。挑選並準備好將來管理遺產的人,是家族辦公室接班規劃的核心一環,而跨境申報,早在需要之前,就該列進他們的簡報清單。

值得主張的協定減免

在預設情況下,非美國稅務居民的遺產,拿到的是 1 萬 3,000 美元的統一抵免額,恰好遮住頭一筆 6 萬美元。相對之下,美國公民在 2026 年身故者,享有 1,500 萬美元的基本免稅額,由《大而美法案》定為永久,並自 2026 年後隨通膨連動。這兩個數字之間的落差,正是協定賺到自己身價的地方。

加美租稅協定第二十九條 B 項,讓加拿大居民的遺產得以主張按比例分得的整份美國免稅額,取代那筆固定抵免。這個比例依美國境內財產占全球遺產的比率計算:如果美國資產是全球遺產的 10%,遺產就可以主張大約 10% 的 1,500 萬美元遮蔽額。實務上的結果是,當全球遺產價值低於約 1,500 萬美元時,這份按比例的抵免往往就能把美國遺產稅整個消掉。不過遺產仍得提交美國非居民遺產稅申報表才能主張,而這張表要求揭露並經認證評價的是全球資產,不只美國那一塊。

第二層減免,適用於已婚配偶。當美國財產移轉給一位居住在加拿大或美國的生存配偶時,協定提供一筆不可退還的婚姻抵免額,大致以統一抵免額為上限,能把遮蔽額有效地翻倍。執行人必須在申報表上選擇這項協定利益,並放棄標準的美國婚姻扣除額,計算式也要一併附上。這些都不會自動發生;協定獎勵的,是由知道它存在的人來管理的遺產。

同一場死亡的加拿大這一端

加拿大不課遺產稅,但它把居民在身故時,視同已處分其全球資本財產,就累積的增值課稅。因此一位持有佛羅里達公寓的加拿大人身故,同一項財產在同一年,可能觸發兩個稅務事件:美國就其價值課的遺產稅,以及加拿大就其增值課的稅。

協定緩和了這記雙重打擊。已繳的美國遺產稅,一般可在身故當年,用來抵扣加拿大就美國來源所得與增值課的聯邦稅,包括那項美國財產本身的視同增值。這筆抵免以那些美國來源金額的加拿大稅為上限,因此是部分減免而非退款,而且必須在加拿大這一端正確主張。再加上不動產所在美國州的附屬遺產認證,遺產處理很快就變成一個橫跨兩國、兩組專業團隊的專案。

流動性值得在計畫裡單獨列一行。遺產稅要用現金繳,而轉讓證明書的流程,卻可能凍住那些本來能拿去繳稅的資產。家族和顧問常會討論持有結構、生前贈與計畫,或按預估稅負量身的保險;哪一種合適、或到底合不合適,是留給下文點名的專業人士、遠在事情要緊之前就得決定的問題。把一項已知的未來稅負,當成一筆要去籌措的資金、而不是一場要去承受的意外,正是遺產處理與遺產危機之間的分野,也是跨代傳承規劃這件大工程裡的一條支線。

沒有協定罩著的亞太家族

同一套美國規則,也適用於台北、香港或新加坡的家族,只有一個關鍵差別:沒有協定的緩衝。美國與大約十五個國家或地區訂有死亡稅協定安排。日本和澳洲在名單上。台灣、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南韓與印度,不在。

對這些家族來說,遮蔽額就真的是 6 萬美元,就這樣。沒有按比例的免稅額,也沒有協定的婚姻抵免;配偶減免一般只在生存配偶是美國公民、或財產透過合格境內信託移轉時才有。一位直接持有 200 萬美元美國股票的台灣投資人,其美國遺產稅曝險實質上遠大於處境相同的加拿大人,而 40% 的最高級距很快就到。母國的死亡稅還可能疊上來:台灣課自己的遺產及贈與稅,而這兩套制度如何交互作用,是一道值得太平洋兩岸都投入專業關注的協調問題。

對這些家族,居住身分本身往往就是那個模稜兩可的變數。當一位主事者的時間分給溫哥華與台北兩地,究竟哪一國的規則管這份遺產、哪一份協定(如果有的話)適用,取決於居住與連結的分析,而這分析該趁人還在、還答得出問題時就做。我們的姊妹作跨境居住與稅務連結查核清單,談的正是怎麼把這項認定踩到穩固的地面上。

該向顧問提出的問題

一篇提醒盲點的文章,該以問題收尾,而不是處方。下面這些,值得排上你下一次遺產檢視的議程:

  • 我們的持有裡,逐一資產來看,哪些是美國境內財產,包括註冊帳戶、境外券商與集合投資工具裡的任何東西?
  • 總額有沒有超過 6 萬美元,全球遺產有沒有超過 1,500 萬美元,這兩個決定申報與曝險的數字?
  • 我們的遺囑與執行人簡報文件,有沒有提到美國非居民遺產稅申報表、九個月的期限,以及轉讓證明書的流程?
  • 如果我們是加拿大居民,有沒有人拿按比例的統一抵免額與婚姻抵免額,對著我們實際的資產組合算過一遍,並確認主張時需要揭露的全球範圍?
  • 如果我們居住在沒有協定的管轄地,6 萬美元之上未受遮蔽的曝險有多少,顧問又會建議檢視這些資產的持有方式裡的哪些部分?
  • 萬一稅款到期、而美國帳戶正卡在轉讓證明書流程裡凍著,現金要從哪裡來?

這些對話,該有兩位專業人士在場。一位在美國端具資格的跨境遺產稅律師,處理所在地分類、協定選擇、附屬遺產認證與執行人責任。一位跨境稅務會計師,負責美國非居民遺產稅申報表的準備、經認證的評價,以及身故當年的加拿大國外稅額扣抵主張。我們不提供法律或稅務意見,能做的,是確保正確的問題在九個月時鐘啟動之前,就送到正確的專家手上,並讓答案和家族計畫的其餘部分保持協調。

常見問題

加拿大人持有美國股票,要繳美國遺產稅嗎?

有可能,是的。美國公司股票不管放在哪裡,就美國遺產稅而言都是美國境內財產,所以擺在加拿大券商帳戶、註冊退休儲蓄帳戶或免稅儲蓄帳戶裡的美國股票,全都計入曝險。如果加拿大居民身故時持有超過 6 萬美元的美國境內財產,那麼即使最後不必繳稅,遺產仍必須提交美國非居民遺產稅申報表。實際上要不要繳,通常看加美協定:遺產可以依美國資產占全球遺產的比率,主張按比例分得的 1,500 萬美元免稅額。持有美國股票的加拿大共同基金信託,一般和直接持有的處理方式不同,這也是為什麼逐一資產、和跨境稅務會計師一起檢視,比任何拇指法則都更管用。

2026 年,加拿大人的美國遺產稅免稅額是多少?

在美國國內法下,非美國稅務居民的遺產,拿到的抵免只遮住頭一筆 6 萬美元的美國境內財產,而最高稅率是 40%。但在加美協定第二十九條 B 項下,加拿大居民的遺產可以改為主張按比例分得的整份美國基本免稅額,也就是 2026 年身故者、經《大而美法案》後的 1,500 萬美元,日後年度隨通膨連動。這個比例依美國境內財產占全球遺產的比率計算,而當全球遺產低於約 1,500 萬美元時,這份協定抵免往往就把美國稅整個消掉。這項減免必須在及時提交、且揭露全球資產的美國非居民遺產稅申報表上主張,不會自動適用。

如果執行人沒有提交那張美國非居民遺產稅申報表,會怎樣?

好幾件壞事,一件接一件。任何未繳的美國遺產稅,都會滾罰款與利息。原本能把稅減到零的協定利益,可能喪失,因為它們必須在申報表上選擇。受益人可能被否掉在繼承資產上站得住腳的美國成本基礎,讓他們日後出售時,被就全部價金課稅。美國保管機構一般會拒絕放行已故者的帳戶或過戶,除非拿到美國國稅局的轉讓證明書,而這份證明書要等申報的問題解決後才發,通常得等上一年以上。執行人還可能因為在美國義務了結前就分配遺產,而面臨個人責任,這正是為什麼跨境申報義務該出現在每一份執行人簡報裡,而不只是律師的檔案夾中。

美國遺產稅適用於台灣、香港或新加坡的家族嗎?

適用,而且減免比加拿大人少。美國對每一位非美國稅務居民,都套用相同的所在地規則與相同的 6 萬美元申報門檻,但協定減免要看逝者的國別。美國與大約十五個國家或地區訂有死亡稅協定安排;日本和澳洲在內,台灣、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南韓與印度不在。一個位於無協定管轄地的家族,拿不到按比例的免稅額,也拿不到協定婚姻抵免,因此 6 萬美元之上的美國境內財產,會以最高 40% 的累進稅率、在極少遮蔽下被課到。母國的死亡稅,例如台灣的遺產及贈與稅,還可能並行適用,讓兩岸兩邊專業人士的協調意見成為不可或缺。

盲點之所以叫盲點,是因為沒有人會主動選它;它們趁注意力在別處時悄悄累積,往往就藏在一個表現得夠好、好到沒人去質疑的投資組合裡。如果你家族跨境持有美國資產,卻還沒有人把曝險算過、把申報義務攤過,或替執行人做過簡報,那份檢視就是一件值得趁早好好談一次的事,趁每一個選項都還開著、九個月的時鐘也還沒啟動。它也自然地坐落在家族辦公室傳承規劃這件更大的工程裡;而對於還在打造機制、來應付這類問題的家族,我們那份完整的如何設立家族辦公室指南,談的正是跨境稅務協調在營運模式裡該擺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