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辦公室策略裡有不少假二選一,捐贈人建議基金對上私人基金會,排名大概很前面。這個問題常被擺成非此即彼,好像家族必須永久宣示自己屬於哪一邊。現實比較無聊,也比較有用:多數多代家族兩種載具都需要,只是各自負責不同的工作;真正值得問的不是選哪一個,而是怎麼把兩個一起設計好。

這個選擇現在還取決於三年前並不存在的法規事實:加拿大 2024 年替代性最低稅負(AMT)的重整、即將到來的美國稅法第 4966 條法規,以及一條加拿大的非合格證券規則,它讓捐贈人建議基金在技術上,成為把私人公司股份捐給任何類似家族基金會的東西時的必要工具。簡短的答案是,現代的混合架構,也就是用私人基金會當治理引擎、用一個或多個捐贈人建議基金當戰術部署載具,已經安靜地變成認真的家族辦公室的預設。比較長的答案是這篇文章剩下的部分。

兩種載具,簡短版

私人基金會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形式是不可撤銷信託或非營利公司,由家族控制的董事會治理。家族決定投資政策、捐贈政策,以及決策發生時誰坐在那個房間裡。這份自主權有代價。設立通常要幾個月,資本化大約需要 200 萬到 1,000 萬美元,管銷才在經濟上說得過去,而且這個實體必須申報公開的稅表,也就是美國的 990-PF 表或加拿大的 T3010,揭露資產、董事、投資策略與受贈者。

**捐贈人建議基金(DAF)**根本不是一個法律實體。它是設在一個發起公共慈善機構或社區基金會裡面的指定帳戶。捐贈人不可撤銷地捐出,立刻取得扣抵,並保留對資金如何投資與撥付的建議權。發起機構處理稅務收據、法遵與查核。

設立經常一天之內就完成。隱私程度高,因為個別帳戶不會被公開列出。代價是家族一旦捐出,在法律上就不控制這些資產,控制的是發起機構的董事會,而家族的建議在形式上沒有拘束力。

標準的摘要表長這樣:

營運特性捐贈人建議基金私人基金會
法律地位註冊公共慈善機構內的帳戶獨立法律實體(信託或非營利公司)
設立時程經常 24 小時內設立與免稅資格需數月
管銷說得過去的最低資本0 到 2.5 萬美元(發起機構門檻)200 萬到 1,000 萬美元
年度行政成本發起機構費用,通常為資產的 0.20% 到 1.25%獨立的法律、會計、查核、董事會與人事成本
美國現金捐贈扣抵上限調整後總所得(AGI)的 60%調整後總所得的 30%
美國增值資產扣抵至多為調整後總所得的 30%,按公允市價至多為調整後總所得的 20%,按公允市價
美國投資所得稅無淨投資所得課 1.39% 聯邦特別稅
隱私高,個別帳戶不公開列出透過 990-PF 或 T3010 完全公開揭露
撥款的法律控制權發起機構董事會,捐贈人提出建議家族指派的董事會

這就是每一位顧問會遞給家族的那張快照。多數已發表的比較也停在這裡,這有點可惜,因為 2023 年以來有三項法規發展,用這張快照看不出來的方式改變了底層的算術。

加拿大 2024 年的 AMT 重設,以及舊捐贈劇本的終結

幾十年來,加拿大公益的經典動作,是把大幅增值的上市證券以實物形式捐出。在過去的制度下,捐贈人拿到一張全額公允市價的稅務收據,同時捐出的股份適用 0% 的資本利得計入率。這個組合帶來近乎完美的稅務效率:巨大的未實現利得產生可抵減的扣抵額,卻沒有相對應的稅負,家族辦公室整套年度捐贈計畫也就建立在這個策略上。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聯邦政府把這個劇本打碎。替代性最低稅負同時做了三項重整,明確針對高所得的公益捐贈人:捐出的公開證券在 AMT 計算下,資本利得計入率從 0% 拉到 30%;捐贈稅額扣抵的認列率從 100% 降到 80%;而 AMT 單一稅率本身則從 15% 升到 20.5%,基本免稅門檻也從 4 萬加幣拉高到 17.3 萬加幣,用來隔開所得較低的申報人。

機制帶來的後果很尖銳。想像一位加拿大納稅人,一般課稅所得 100 萬加幣,捐出 50 萬加幣、帶有可觀累積增值的上市股份。依 2024 年以前的規則,捐贈扣抵會完全沖掉任何 AMT 曝險,捐贈人付零;但在 2024 年制度下,30% 的計入率把 15 萬加幣的幽靈資本利得推進 AMT 稅基,再疊上較高稅率與較低扣抵認列率,捐贈人最後要為了把錢捐出去,自掏腰包大約 6.8 萬加幣的 AMT。

聯邦國會預算辦公室已經確認這套算術。加拿大主要的慈善傘狀組織預測,大額捐贈會出現可衡量的萎縮,而 80% 的扣抵認列率本身,已經是從原始草案的 50% 辛苦爭來的讓步。

現在有幾種緩解手法坐在家族辦公室公益規劃的中心。透過公司路徑捐贈變得必要,因為 AMT 適用於個人與某些信託,不適用於公司。透過控股公司捐出增值證券,讓家族可以把資本利得的免稅部分加進資本股利帳戶,最終以免稅的資本股利分配給股東。把大額捐贈切分到多個會計年度,可以讓個人所得維持在關鍵的 AMT 門檻以下。遺囑捐贈重新有了吸引力,因為 AMT 不適用於身故當年;一份在生前會被重罰的捐贈,在遺產階段變成有稅務效率的。

加拿大整體的資本利得計入率也在 2024 年 6 月 25 日起升到 66.7%,適用於公司與信託,以及個人超過 25 萬加幣的利得。合起來的效果,把壓倒性的優勢放在直接的實物資產移轉上,而不是先賣掉再捐現金。任何一個還在假設「賣掉證券然後捐現金」等同於「直接贈與股份」的家族辦公室,這個假設現在很貴。同一組壓力也讓設計良好的跨境財富結構更重要,因為最適的捐贈主體(個人、公司或信託)與最適的捐贈法域,現在需要建模,不能靠習慣。

非合格證券的陷阱

一般的想法是,私人基金會有量身打造的控制權,是吸收複雜家族資產的天然載具。對考慮捐出私人公司股份的加拿大家族來說,這個一般的想法剛好是反的。

在所得稅法下,私人公司的股份被歸類為「非合格證券」。預設規則是懲罰性的:加拿大稅務局不會允許受贈慈善機構在捐贈當下開立稅務收據。這項資產被認為流動性太低,也太容易受捐贈人影響估值,不足以立刻取得由國家補貼的扣抵。

一個量身打造的例外,也就是「除外贈與」規則,在三個條件同時成立時恢復稅務收據。這項證券必須是股份的形式。捐贈人必須與受贈慈善機構的每一位董事、經理與類似職務者為非關係人。而且,關鍵是,受贈慈善機構不能是私人基金會。

第三個條件請看兩遍。一個把自家營運公司股份直接寫進家族自有私人基金會的加拿大家族,在兩件事上同時不合格。受贈實體是私人基金會,而捐贈人幾乎一定坐在董事會上,違反了非關係人的要求。

基金會在法律上被禁止開立收據。捐贈人已經把股份讓了出去,卻沒有拿到相對應的扣抵,讓這筆交易暴露在沒有任何遮蔽的資本利得稅負底下。這種錯誤會在基金會的第三年,變成董事會上開始翻的舊帳。

由公共慈善機構主辦的捐贈人建議基金,乾淨地通過除外贈與的測試,前提是捐贈人家族沒有占據該公共慈善機構上層董事會的席位。對於執行牽涉私人股份捐贈的公司重組,或在法定的身故後 60 個月窗口內用壽險理賠金贖回私人股份的家族來說,捐贈人建議基金這條路不只是比較好。它是唯一能保住公允市價收據的結構。

這一條加拿大特有的規則,把通常的階層倒了過來。對複雜的家族資產而言,捐贈人建議基金是資深的那個載具,私人基金會才是受限的那個。碰到這類資產的規劃,從一開始就屬於家族的傳承規劃框架,不是第五年的一個註腳。

美國第 4966 條法規的陰影

有美國連結的家族,意思是家族群體裡有美國公民、有美國稅務居民的下一代,或有可觀的美國來源所得,在 2025 與 2026 年的地平線上面對一組平行的法規劇變。自從 2006 年退休金保護法首次把捐贈人建議基金的法定框架寫進法律以來,這個產業一直在缺乏財政部最終解釋指引的去管制狀態下運作。2023 年 11 月,美國財政部與國稅局發布了美國稅法第 4966 條下的大範圍法規草案,現在已正式納入 2025-2026 年的優先指引計畫。有三項條文特別值得家族辦公室注意。

第一,什麼算是捐贈人建議基金,定義大幅擴張了。法規草案對現行法定測試裡「可個別辨識」這個要件的解釋寬到,幾乎每一筆放在美國慈善機構裡的基金都預設符合。過去被認為坐在捐贈人建議基金規則之外的紀念基金、獎學金基金與特定領域基金,都可能被追溯重新分類。

實務上的風險很尖銳。捐贈人建議基金在法律上被禁止直接撥款給個人。一個一直在直接撥款給指名學生的家族獎學金基金,可能一夜之間發現自己的撥付機制違法,資金被凍住,先前的稅務扣抵也被安靜地作廢。

第二,長期以來用捐贈人建議基金的資產支付家族外部投資顧問費用的做法,正被直接針對。許多家族辦公室在捐進捐贈人建議基金的同時,保留家族偏好的投資長或財富管理者,用家族慣常的資產管理費率管理這個子帳戶。國稅局已經表明,任何從捐贈人建議基金支付的這類薪酬,都會被視為第 4958 條下當然的超額利益交易,讓該顧問承受嚴厲的特別稅罰則,同時把這筆支付歸類為第 4966 條下不被允許的應稅撥付,使發起慈善機構暴露在機構層級的稅負下。最終法規預期會追溯到發布當年的年初,這表示還在跑舊費用安排的家族,在規則定案的那一刻就面對立即的追溯責任。

第三,一條「反濫用」規則授權國稅局,打穿那些捐贈人把公共慈善機構當成導管、以達成捐贈人建議基金本身做不到的結果的步驟交易。如果一位捐贈人建議從捐贈人建議基金撥款給一個 501(c)(3),卻非正式地安排該慈善機構把款項轉給捐贈人偏好的某位指名個人,國稅局會把這筆交易當成捐贈人建議基金直接撥款給該個人來處理。關鍵是,即使那項旁邊的安排完全在發起組織不知情的狀況下做成,發起組織仍可能被罰。家族一直很珍惜的那種非正式、快速的撥款流程,之後會包著具拘束力的書面協議、賠償條款,以及相當可觀的法律摩擦一起送到。

在這個制度下,私人基金會扳回一些。它們仍然可以自由地為專業服務支付合理且必要的顧問報酬,包括家族相關人士。對於決心把家族投資長留在公益結構裡、又有美國連結的家族,私人基金會取回了一項在第 4966 條定案迫在眉睫之前、紙面上並不存在的結構優勢。有美國連結的家族還會碰到其他稅務觸角,加拿大人的美國遺產稅則是另一個問題。

跨境架構:一個國家不夠的時候

稅制頑固地維持國家性。家族的分支不是。對一個成員分布在溫哥華、台北與波士頓的家族,用單一的境內載具部署公益資本,會浪費扣抵,也會製造法遵陷阱。一般規則是,直接捐給外國慈善機構得不到境內扣抵。一位住在多倫多的美國公民捐給一家加拿大註冊醫院,拿得到加拿大稅務局的扣抵,卻通常會失去美國國稅局的扣抵。

美加租稅協定提供的救濟有限。美國納稅人可以把捐給加拿大註冊慈善機構的捐款拿來抵美國稅,但只限於加拿大來源所得的範圍內。如果這個家族的財富是在美國產生的,例如來自出售美國企業或美國不動產,協定就幫不上忙,扣抵永久喪失。透過美國私人基金會或境內捐贈人建議基金繞道,理論上可以解決,但需要等同性認定,也就是證明該外國慈善機構在結構上等同於美國的 501(c)(3);或是支出監督責任,也就是持續監督外國受贈者如何運用這筆資金。兩條路都昂貴、緩慢、法律上不穩固,而且多數境內捐贈人建議基金的發起機構直接拒絕國際撥款。

專門的中介機構已經繞著這些摩擦做出工程解。像慈善援助基金會(Charities Aid Foundation)這樣的網路,經營整合的實體,包括 CAF America、CAF Canada,以及給美英雙重納稅人用的 CAF American Donor Fund,同時解決兩個結構性問題。它們讓捐贈人在自己的母國拿到境內捐贈人建議基金的扣抵,同時承擔撥款給外國非政府組織的法遵負擔。它們也建立雙邊合格的載具,讓單一一筆捐贈可以同時在兩個法域取得扣抵。

對加拿大與台灣、加拿大與美國之間的家族,類似的「友好基金」架構讓加拿大納稅人可以資助外國的營運型慈善機構,而那些機構不必另外設立一個平行的加拿大實體,同時透過中介滿足加拿大稅務局的指揮與控制規則。對於處理這些結構加拿大這一端的家族,同一套指揮與控制邏輯會跟家族其餘的跨境稅務架構互動,而公益載具應該跟家族更大的結構一起規劃,不是規劃完之後才補。

多數認真家族最後長出來的混合架構

把這些零件組起來之後,二選一就塌掉了。現代的高資產公益架構刻意部署兩種載具,各做不同的工作,而公益這一支坐在家族辦公室設立這個更大的問題裡,是營運模式的一個結構化分支,不是一個獨立的計畫。

私人基金會擔任治理引擎。它雇用家族成員與投資長,持有永續的捐贈基金,做出家族希望跟自己名字連在一起的公開機構型撥款,並執行家族自己經營的任何直接慈善計畫。它的公開申報成為家族價值觀的成文紀錄,而對那些有意識地在建立多世代傳承的家族來說,這是特點而不是缺點,因為未來的世代需要從歷史紀錄裡讀出家族做過的選擇。

一串捐贈人建議基金處理戰術工作。一個境內捐贈人建議基金吸收私人基金會在法律上無法開立收據的私人公司股份捐贈,另一個處理家族不希望掛在自家公開基金會上的匿名撥款,還有一個雙邊合格的跨境捐贈人建議基金,負責國際撥款與雙重國籍者的扣抵。至於市場嚴重下跌時,捐贈人建議基金可以暫停撥付,因為發起機構是在總量層級、而不是子帳戶層級滿足支出額度;這能把家族公益資本跟被迫低價變賣的處境隔開,而美國法定 5% 強制撥付與加拿大的總量法定支出額度,正是可能逼出這種處境的東西。

這個混合建構也跟接班規劃接得很乾淨,因為下一代的家族成員可以在專屬的捐贈人建議基金子帳戶上取得建議權,當成加入基金會董事會之前一塊低風險的練習場。它同樣接上更大的家族辦公室公益框架,那個框架坐在載具問題上面一層,處理的是從撥款到使命相關投資、再到影響力投資的整個範疇。

一個 1,000 萬到 5,000 萬美元的新興家族辦公室,實務上的決策順序大概長這樣。先在一家可信的公共基金會或社區基金會開一個捐贈人建議基金。建立捐贈的節奏,發展家族對議題的共識,用低成本跑完那段營運的學習過程。

等到公益資本超過大約 500 萬到 1,000 萬美元、家族共識已經被證明而不是被假設,而且有一個或多個具體的營運優先事項明確需要那個獨立實體時,再重新評估私人基金會的必要性。那些優先事項包括雇用家族成員、經營直接計畫、控制一筆永續捐贈基金,或支付內部投資長報酬。私人基金會不應該先裝好再回頭找理由。它應該回答一個捐贈人建議基金滿足不了的限制。

把這件事講成一次性的選邊,是把問題簡化了。真正的決定是哪一種組合、用什麼順序、跨哪些法域,而 2024 年以來法規地平線移動的幅度已經夠大,架構早於這些變化的家族,應該在 2026 年重新檢視一次。

常見問題

要多少錢才能成立私人基金會?

實務工作者通常把地板放在大約 200 萬美元的初始資本,多數顧問建議 500 萬到 1,000 萬美元,管銷的經濟效益才站得住。在地板以下,獨立的法律、會計、查核、董事會行政與稅務申報的固定成本,會吃掉不成比例的報酬,讓真正能用在慈善上的資本,少於同樣資產水位下透過捐贈人建議基金能部署的金額。就算在地板之上,基金會也只有在至少一項營運需求明確需要這個獨立實體時才說得通:雇用家族成員、經營直接慈善計畫、支付內部投資團隊報酬,或建立一筆有獨立公開身分的永續捐贈基金。對公益資本低於 200 萬美元的家族,光就成本而言,捐贈人建議基金幾乎永遠是對的載具。

加拿大的私人基金會可以接受私人公司股份嗎?

技術上可以收下,但不能為這筆移轉開立慈善稅務收據,而那等於拿掉了捐贈的全部稅務意義。加拿大稅法把私人公司股份歸類為「非合格證券」,而收據的例外,也就是「除外贈與」規則,同時要求捐贈人與受贈慈善機構的經理與董事為非關係人,並明確要求受贈慈善機構不是私人基金會。因為捐贈人的家族通常就坐在自家基金會的董事會上,兩個條件都不成立。結果是捐出去的股份拿不到相對應的扣抵。由公共慈善機構主辦的捐贈人建議基金乾淨地滿足兩個條件,這就是為什麼加拿大家族捐私人公司股份時,會走捐贈人建議基金而不是自己的基金會。

加拿大的 DAF 跟美國的 DAF 有什麼不同?

在法律實質上,兩者分歧很大。在美國,捐贈人建議基金被當成一個準獨立的帳戶,持有它的慈善機構扮演的角色接近保管人。在加拿大,捐贈人建議基金根本不是一個被認可的法律實體;存在的只有註冊的公共基金會,而它們可以選擇為捐贈人管理的目的,在內部設置類似捐贈人建議基金的帳戶。加拿大的發起基金會負有不可轉授的法律義務,必須對這些資源如何運用行使指揮與控制,捐贈人的意見嚴格來說只是建議。加拿大的法定支出額度在機構總量層級運作,而不是在個別子帳戶層級,美國那邊則要面對可能的逐帳戶撥付提案,所以在市場下跌期間,加拿大的捐贈人建議基金彈性明顯大得多。

美國稅法第 4966 條是什麼,為什麼家族辦公室要在意?

第 4966 條規範捐贈人建議基金的應稅撥付,並提供了捐贈人建議基金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的法定框架。2023 年 11 月解釋第 4966 條的法規草案,現在放在 2025-2026 年的國稅局優先指引計畫裡,大幅擴張了什麼算是捐贈人建議基金的定義,禁止用捐贈人建議基金的資產支付捐贈人個人投資顧問的報酬,並引入一條反濫用規則,讓國稅局可以打穿那些設計來把公共慈善機構當導管的步驟交易。對有美國稅務暴露的家族辦公室,影響是直接的:小眾的家族基金可能在結構完全沒變的情況下被重新分類為捐贈人建議基金;透過捐贈人建議基金支付的內部投資長薪酬安排,在定案時面對立即的追溯罰則風險;而撥款流程會多出實質的法律摩擦。在定案之前檢視既有的美國端公益安排,成本比事後反應低得多。

家族辦公室應該同時有 DAF 跟私人基金會嗎?

對公益資本足夠的家族,混合架構已經安靜地變成實際上的預設。私人基金會處理治理、永續捐贈基金管理、家族成員任用、內部顧問報酬,以及可見的機構型撥款。一串捐贈人建議基金處理基金會在法律上不能做、或不該做的戰術工作:為私人公司股份捐贈開立收據、執行匿名撥款、透過雙邊合格的中介跨境部署資金,以及在基金會面對強制撥付義務的市場下跌期間,當一個洩壓閥。這個決定不是選哪一個,而是什麼時候把第二個載具疊到第一個上面,以及每一個各自被指派去做哪一份具體的工作。

載具結構是家族公益裡簡單的那一部分;共識、治理與時機,才是家族累積動能、或安靜停住的地方。如果上面這套架構對上了你家族已經在討論的問題,那是一場值得好好談的對話,而不是喝咖啡時順口聊一下。